1) 被拘捕時的權利
- 警務人員需要讓你知道被捕的原因。
但如果你拒絕被捕,警員有權用手銬鎖上你,才告知你被拘捕的原因,然後將你帶到警署作出進一步的調查。
2) 到達警署
- 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警務人員會說出警誡詞:「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及用嚟做證供嘅。」 這是警誡詞,也提醒被捕人士所回答的問題,有可能用作證據。因此,你有權利選擇是否回答警員的提問/ 進行落口供。
- 被拘捕後,警員需要將你帶到最就近的警署。
3)「羈留人士的權利」:
警方會給予被捕人士一份通知書,讓羈留人士明白他們的權利。
被拘留人士享有括羈留人士有權:
- 打電話給親人或朋友
- 要求取閱一份律師名單
- 打私人電話,或用書面或見面方式,與律師或大律師接觸
- 在律師或大律師陪同下,接受警察問話
- 與一位自稱有第三者代理聘請的律師或大律師私人接觸
- 拒絕與一位不是被要求會見的律師或大律師接觸
- 要求寄出或遞送信件
- 在被警察問話後,盡快獲得一份在警誡後所作的口供或談話對答的副本
- 在未得到口供副本前,拒絕回答其他問題
- 要求給予書寫文具
- 要求提供由被扣留人士付費購買的食物或茶點
4) 羈留期間警方要求搜身時:
警方只可在以下情況進行脫衣搜身
- 認為有需要取去被羈留人士不准管有的物品
- 值日官合理地認為被羈留人士可能藏有該類物品
以下為3種不同程度的搜查,分別為
無需脫去衣服的搜查(第一級)
脫去衣服的搜查(第二級)
脫去內衣的搜查(第三級)
被羈留及搜身人士的權利:
警員若提出脫去內衣搜身的要求,須具備充分理據及解釋;被羈留者需要簽署「羈留搜查表格」確認,該表格須列明被搜查人士享有的權利、進行搜查的原因、所考慮的因素及搜查範圍。
- 進行脫衣搜身的地點,必須是保護私隱、鎖門或限制出入的地方。
- 由同性別人員負責搜查,並最少有另一名同性別人員在場見證。
- 警員不得要求被羈留人士上下身齊「剝光豬」。
- 完成搜查後必須在警方電腦系統紀錄詳情。
- 若警方要求被羈留人士作出任何動作或姿勢,而有關動作或姿勢偏離《警察通例》的標準搜查程序,必須提出充分理據,並須在通用資訊系統內詳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