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管有危險藥物 – YouKnowLaw

澳門管有危險藥物

司警和治安警的分別

澳門的警察分兩種,一是司法警察(司警),另一是治安警察(治安警)。通常司警都穿著便衣執勤,主要的工作是調查性質較嚴重如謀殺、傷人、有組織犯罪、犯毒等刑事案件,形同香港CID。司警協助法官或檢察官,並按照他們的指示進行偵查工作;治安警一般負責日常街道巡邏、指揮交通等工作。

司警隸屬「司法警察局」;治安警則隸屬「治安警察局」。

相關澳門案例

澳門上訴案第285/2016號。上訴人為香港人,被控販毒,被判監7年。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指,上訴人到澳門之目的僅為販毒,而且已成功販毒了一段時間及獲得販毒款項,上訴人持有的可卡因數量為45.01克,雖然原審法院以0.03克/天作計算,持有相等於225天的吸毒份量;雖然在偵查階段表現合作,在庭上亦坦白承認罪行及交待犯罪經過;但是,販賣毒品乃嚴重罪行,且香港不法分子以金錢利誘香港人到澳門販毒的案件在近年有上升的趨勢,其中又以販賣可卡因為甚,可見澳門法院有必要重點打擊此類罪行,且判處有阻嚇性之判刑,則原審法院判處7年實際徒刑是適合的,沒有任何理由可減低之。

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有關法例,請自行參閱香港法例513章《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另外,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協議書內容,被判刑人可以在下列條件被移交至香港:

1)引致判處刑罰的行為如發生在接收方(香港)司法管轄區內,亦構成刑事罪行;

2)被判刑人是接收方(香港)的永久性居民或與其有密切聯繫的人;

3)判決是最後判決,並且在移交方(澳門)司法管轄區內就該罪行或任何其罪行並無進一步刑事法律程序正在待決;

雙方(香港和澳門政府)及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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