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CKSON現年28。因為刑事毁壞和襲警被捕。DICKSON被捕前五小時,有吸食氯胺酮;事後,他表示由於「斷片」,並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途人(證人一)表示,DICKSON當時在街上大聲亂叫,向一個垃圾桶無目的地拳打腳踢,途人報警;警員抵達(證人二)現場,上前調查,並拘捕DICKSON,DICKSON反抗;反抗期間,警員左腳受傷。
DICKSON被拘捕後,由於神志不清,故被送往醫院接受檢查。(在何種情況下,警方會送被捕人士往醫院)
DICKSON正式被起訴,分別是刑事毁壞和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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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CKSON在庭上表示不認罪;他表示,他已經吸食氯胺酮已經有8年之久;而案發時,他正處於受氯胺酮藥力影響之下,對自己行為和後果全沒有意識;他更表示,以為警員是想襲擊加害他,所以才反抗。醫院報告亦指出,DICKSON的確有吸食氯胺酮。DICKSON的抗辯理由,是「藥物影響下神志不清」。
藥物影響下神志不清
控方傳召了三名證人,證人一,途人;證人三,是警員;證人三,是醫生。DICKSON案發時究意是否完全神志不清,醫生表示:氯胺酮藥力會維持二至三小時,但沒有證據顯示DICKSON在當日吸食氯胺酮的確實時間;不過,醫生亦表示,長期吸食氯胺酮會引致Ketamine-induced Psychotic Disorder,令患者產生幻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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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根據途人、警員和醫生等證人的描述,法庭接納DICKSON在案發時神志不清。襲警罪名不成立;但刑事毁壞罪名成立。原因是,法庭未能確立DICKSON當時有「特定意圖」襲擊警員;但對於毁壞垃圾桶,由於只需具「基本意圖」便可,故DICKSON仍需對刑事毁壞一事負上刑責。
特定意圖與基本意圖
DICKSON罪名成立。最後被判以進入戒毒所。
「經濟困難」是否一個合理的求情理由? 判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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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
販運危險藥物,提出販運危險藥物或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或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或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即屬犯罪,可處以下罰則:(a)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及(b)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以下哪種情況可能構成警員武力、威嚇及利誘?
1) 警察神情凶惡,用力拍打桌面,大聲說:『你仲認唔認罪?』,令我感到武力威嚇
2) 警察說:『你唔認依條罪,我就告你第二條罪!』
3) 警察說:『你認了罪,就好快放你走,保證你無事!』
4) 警察說:『你信唔信我叫你屋企人來呀?』
5) 警察說:『依條罪應該好小事,可能罰錢咋。』
6) 警察說手執電話簿,細聲說『仲唔認?』
推翻警誡供詞(打口供)案例
在香港特區政府對XXX(CACC 239/2005)一案中,被告反對他的證供作為呈堂證供,他指控警員毆打他及插臟嫁禍。
法庭指出被告並無向警署值日官投訴被警員毆打,或被警員插臟嫁禍的指稱,向警察投訴科提出毆打投訴時,亦沒有提及被警員插臟嫁禍,法庭認為被告指控沒有邏輯。
法庭認為證人警員忠誠可靠,接納警方並沒有向被告使用過武力、威嚇或利誘手段。被告罪名成立。
「經濟困難」是否一個合理的求情理由?
在XXX(譯音)(HCCA476/1989)一案中,當時暫委首席法官康仕爵士說:「在販運毒品的案件中,犯人的個人或家庭的困境,並不能作為有效的求情或減刑理據」。
一般而言,所有刑罰均有機會,視乎你的個人背景(例如年齡、案底、濫藥情況)和案件情況(例如毒品種類、數量、潛藏風險)而定。法庭一般會先索取戒毒所報告(需還柙) 或/及 其他法庭認為適合的報告(例如感化主任報告),當中必定會包括驗尿報告,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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