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在審訊過程中,會索取不同類型的報告,以更了解被告人的情況,作出較為合適的判刑,索取時期常由14日至1個月不等,是乎個別案件而定。
- 背景報告
形式:被告人與感化主任會面
內容:讓法官了解被告的背景資料,在量刑時有更好考慮
- 感化主任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
形式:被告人與感化主任會面
內容:讓感化主任先接觸被告,了解被告的背景、悔意等等
經感化主任分析後,再決定是否推薦被告接受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
- 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戒毒所報告
形式:被告人與懲教署更生事務組會面
內容:被羈押的定罪人士是否適合在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戒毒所服刑向法庭提出建議
-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的報告
形式:被告人與懲教署及社會福利署的專業人員會面
內容:專責就年齡介乎14至不足25歲的男性罪犯及十14至不足21歲的女性罪犯的個案,推薦最適合的自新計劃供法庭參考,以協助對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
- 精神科報告與精神科醫生會面
形式:被告人與精神科醫生會面,由醫人去了解和分析被告的精神狀況
內容:讓法庭知道被告是否需要接受治療多於刑罰